近期,交通運送部發布《國際海運規矩實施細則(修正案)》(以下簡稱《修正案》),在這次《修正案》中,無船吹塑托盤保函責任險原則被納入了部令。
無船吹塑托盤是貨品運送過程中的“經紀人”,其不直接供應運送效能,而是以吹塑托盤身份向貨主攬貨,再以托運人身份托付航運公司結束貨品運送,并從中賺取差價。
在交通運送部發布《修正案》之前,有關無船吹塑托盤關于保證金的有些是這么規矩的:
公司向我國交通部水運司提交80萬保證金或無船吹塑托盤(NVOCC)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穩妥投保單;另美國公司在FMC(聯邦海事委員會)下交納9.6萬美元(7.5+2.1萬)保證金的,在我國央求僅限中美航線NVOCC證書,可以不交保證金。
在無船吹塑托盤成為發展趨勢的今天,為了維護托運人的利益,《國際海運規矩》規矩無船吹塑托盤有必要交納保證金,用于承當或許出現的債款。
跟著2008年以來航運丟掉繼續布滿,不少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公司開端反映流動資金受到了影響。
為了減輕公司擔負,交通運送部先后于2010年、2013年試行了保證金責任險和保證金保函原則,為無船吹塑托盤供應了多種可供選擇的財政責任保證方法,在保證托運人利益的一起,有用減輕了無船吹塑托盤的資金壓力。